简易计税项目的欠税,能否用留抵税额抵减

阅读:186 2022-02-15 10:01:43

 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欠税,能否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抵减?

案例

  • 建筑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还有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394.26万元,还有一笔前期简易计税项目下的欠税,欠税金额是11.79万元。最近,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企业能否以11月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欠税?

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对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欠税究竟能否以增值税留抵税额进行抵减的问题,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欠税,不能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此观点认为,《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件”)等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根据11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应通过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抵减的欠税额,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的欠税额。

  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范,“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和缴纳等业务,如果有欠税额,在科目的贷方反映。也就是说,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的欠税额,是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欠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欠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来核算。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欠税,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这种观点认为,112号文件所规定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未对增值税欠税的产生原因作出具体限定。

  而对于不同会计科目之间核算的问题,可以参考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的实操经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举例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可能是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而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能有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对应的应纳税额。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其预缴的增值税款,也可以抵减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的应缴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通过“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所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则通过“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进行核算。此时,税款抵减就涉及不同会计科目核算问题。

  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可结合多缴税款跨税种抵缴欠税的规定来分析,从《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和《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按照上述抵缴欠税的精神,既然跨税种的欠缴税款之间都可以进行抵减,那么,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该也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所产生的欠税。

建议 

        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抵减简易计税项目所产生的欠税,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为了避免后续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合规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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